一、项目概况 | 采购起重机设备及备品备件1套。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1、项目名称:哈萨克斯坦合资公司工厂项目-起重机 | 2、项目类别:货物类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4、采购内容:采购起重机设备及备品备件1套。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 1.1.拟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公司成立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到开标当日满三年为准),且经营范围满足招标人需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投标人为该标的物的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有完善的技术以及售后服务体系;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或经销代理证明以及售后服务承诺; 1.2.拟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扫描件(需盖章); 1.3.拟投标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1.4.拟投标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中,无行政处罚及失信记录等信息; 1.5.拟投标人不存在严重违规或被列入招标人黑名单的声明; 1.6.拟投标人应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加盖公章,(如投标人公司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提供加盖公章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且未显示异常; 1.7.拟投标人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采购截止时间,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标段同类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扫描件(须包含合同标的、签字盖章等关键页)等相关证明材料,且近2年内无因服务不当而造成重大事故; 1.8.拟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与本项目有关的违法及重大违规情况; 1.9.拟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半年纳税正常; 1.10.拟投标人没有被我公司列入黑名单; 1.11.拟投标人信用证明材料(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未显示异常; 1.12.拟投标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非重汽员工及其亲属; 1.13.如为代理商投标,需获得生产厂家正式授权,提供授权书原件,保证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并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包括所代理品牌针对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1.14.本项目不接受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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